如何使用工作证明复印件确认劳动关系?实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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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满某主张其于2013年2月25日入职某公司,从事安装工作,工作内容为安装木门等。其于2023年2月24日以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向某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为证明其工资发放情况,其提供了银行流水,显示2021年至2022年期间“对方户名”为王某1、刘某1、徐某及某中心。
某公司主张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并提交了《劳务及保密协议》,协议双方为某中心(以下简称商贸中心)和满某,期限为2020年4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落款处有“某中心”字样印章及“满某”字样手写签字。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满某认可该签字系其本人签字。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某公司主张其与商贸中心系合作关系,其委托商贸中心进行产品销售。为证明其与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满某提供了某公司开具的工作证明复印件,其表示无法提供原件;提供了某公司出具的银行账号说明,显示王某1银行账号作为某公司账号使用。某公司对于工作证明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并主张商贸中心委托王某1发放报酬,并提供了商贸中心向王某1转账的银行客户回单。满某就其与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未进一步举证。
满某向北京市通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裁决某公司支付克扣工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未休年休假工资等。仲裁委于2023年8月30日出具京通劳人仲字〔2023〕第3615号裁决书,裁决:驳回满某的仲裁请求。裁决作出后,满某不服该裁决,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驳回满某的诉讼请求,满某不认可,提出了上诉。
【裁判请求】
请求判令确认双方2013年至2023年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及支付工资、补偿金等诉求。
【裁判结果】
法院判令驳回满某全部上诉请求。
【裁判理由】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关于劳动关系,劳动者应当就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承担相应举证责任。本案中,满某主张与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但根据在案证据显示,某公司提交了满某与某中心签订的《劳务及保密协议》,满某认可上述签字,但主张属于空白合同文本,系后续填写,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本院难以采纳。满某提供的《工作证明》仅为复印件,某公司对此不予认可,另满某主张依据银行流水,其中发放劳动报酬主体与某公司存在联系,进而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对此,本院认为,工作证明系复印件,难以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就银行流水而言,满某主张的对应期间为2021年至2022年期间,时间间隔与满某主张存在的劳动关系期间较大,且满某并未就上述账户与某公司的关系进一步证明。综上,一审法院结合在案证据,未认定满某与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4)京03民终9158号民事判决书。
【案例提示】
提示用人单位,若与某劳动者之间无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就不应对该人员进行严格的人事管理或对其实施违纪处罚。否则,若存在紧密的人事依附性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可能会被认定存在劳动关系。即使签署了其他名义的劳务协议或服务协议,也无法否认双方的劳动关系。
提示劳动者,涉及劳动关系项下的相关诉求时,必须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基础条件。如果双方未签署任何书面协议,仅凭工作证的复印件等文件,很难认定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需留意工资支付流水、社会保险缴纳主体以及是否严格接受某单位的人事管理。在具备相应的辅助性证据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请求确认与某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进而主张劳动关系项下的其他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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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这个标题真的戳到了我的痛点!现在各种平台上,很多公司都不想提供正式的工作证明, 他们都用类似“岗位说明书”这种替代品来代替。 感觉这样不够官方,遇到一些政策上的事情真是举步维艰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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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工作证明复印件只是能证明你曾经在某家,做某样工作的记录吧,至于劳动关系的界定,可能还需要结合其他证据,比如签订的合同、缴纳了社保等等。毕竟现在很多行业用工方式都比较灵活化,很难简单概括成“有劳动合同”等于“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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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研究很重要啊!直接从实际生活中抽取例子,比老是书到用家的讲解要实在的多! 希望能多放一些具体的案例分析,这样对我们理解才能更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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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之前工作辞职的时候,也遇到过类似的情况,我的公司拒绝给我出正式的工作证明,说只有提供岗位说明书就行了。当时我真是很无奈啊,很多事情都无法办理!希望相关部门能加强监管,让人们能够获得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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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案例确实很有说明性! 现在越来越多的企业想用“岗位说明书”来代替工作证明复印件,其实这是一种变相的逃避责任啊!如果劳动关系存在争议时,缺乏有效证明就很难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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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同意标题中的说法,因为很多情况下,工作证明复印件并不能完全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这往往需要通过多方面的证据综合判断,比如缴纳社保、签订劳动合同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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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现在对这份案例研究很有兴趣,希望能看到更多相关的分析和解读! 我觉得学习法律知识很重要,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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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证明复印件是证明劳动关系的一种重要途径,它可以清晰地记录了劳动者的身份、工作时间、岗位等关键信息。 缺乏这样的证据就很难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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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公司可能确实存在出具工作证明困难的情况,比如一些小企业可能会面临成本难题无法提供正式的证明文档。 这方面也需要政府部门给予更多支持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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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每个行业都有其特殊性,所以对劳动关系的界定也不应该一概而论。 在制定相关规定的时候,也要考虑不同行业的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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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个人认为工作证明复印件是最直接有效的证据方式之一,它可以清晰地表明劳动者在特定时间段内为某家公司工作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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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某些平台上的自由职业者来说,传统的工作证明机制可能并不适用, 我们需要探索更加灵活和有效的识别劳动关系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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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研究能够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法律的实践应用, 期待看到更多类似的优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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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证明复印件不能单独证明劳动关系,还需要结合其他证据进行综合判断。 这也是为什么我们要重视合同签订、社保缴纳等事情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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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的社会越来越注重信息化的应用,我们是否可以考虑引入电子工作证明的模式? 这样既能提高效率,还能更好地保护用户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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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之前在某平台上寻找一份工作时,遇到过很多“岗位说明书”代替工作证明的情况, 当时感觉很困惑! 我希望相关政策法规能够明确规范这种现象,防止一些公司滥用权力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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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这份案例研究非常有价值,它提醒我们要重视劳动关系的合法权益维护过程中所需要的具体证据佐证! 不能因为工作单位没有出具正式的工作证明就轻易认定劳动关系不存在, 还是要积极收集其他的相关证据进行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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