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刑法保护中的特殊规定与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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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出售的信息中含有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手机号码、公司地址、经营范围、注册资金、所属行业、企业类型等,属于能够单独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的信息,该类信息属于公民个人信息。被告人未经被收集者同意,将合法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情节特别严重,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告人构成坦白,可从轻处罚。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
不同观点
法官回应
企业公开信息中的自然人信息不受刑法保护
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或者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均纳入了刑法规制的范围。从犯罪构成要件符合性看,行为人必须有出售、提供或者窃取及其他非法方法获取的行为。从侵害对象或者法益看,行为对象必须是公民个人信息,如果是商业秘密则可能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而涉及其他刑法予以保护的数据则应根据相应的刑法规范予以评价。但如果刑法没有规定为犯罪的,则不构成任何犯罪。因此,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案件,应该把握好行为与对象两个关键,并围绕这两个方面进行审理。本案被告人收集并出售对象是包含了部分自然人信息的企业信息,如何认定该对象的性质直接关系到本案罪与非罪及审理思路,显得尤为重要。由此引出了本案值得关注讨论的问题,一是如何理解认定企业信息中依法或者为经营公开的自然人信息;二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应如何把握行为与对象之间的关系。
1.刑法意义的公民个人信息范畴及例外
2.行为与对象关系的把握
审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案件,首先要明确侵犯的对象是否属刑法意义上公民个人信息,只有确定属于公民个人信息,方有必要进一步判断行为是否受刑法规制,即是否属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或者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是否属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或者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同时,由于案件及实际情况的复杂性,应综合把握行为与对象的有机关系,方能更准确判断涉案信息是否属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及相关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之所以要考虑这个问题,一是企业信息中确有不公开或者有限制的公开的信息,比如限制了公开的范围、对象、时间;二是被告人是使用搜索软件搜索信息,虽然被告人供称该搜索软件仅能搜索互联网中企业公开的基本信息,但公安机关并未对此进行查实,无法认定该软件是否类似“黑客”软件具备窃取企业未公开信息的功能。如果该软件具备窃取功能,本案中包含的个人信息就可能不属于企业公开的信息,不属于公开的自然人信息无疑还在公民个人信息范畴,被告人通过窃取手段获得并出售该类信息,仍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作者单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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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这篇文章说的很好!个人隐私保护的确很重要,但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有时也会需要一些信息披露。我觉得这个例外情况应该明确界定,保障个人权利的同时也能更好地维护社会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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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觉文章里没说透彻,哪些情况下能算“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例外”?具体标准在哪儿?这样模糊不清确实不好让人放心!需要官方给出更具体的解释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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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这种抽象的概念,真的难以界定具体应用范围。难道任何时候都可以用这个理由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隐私吗?这让我很担忧未来会更加容易被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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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同意!信息时代,数据都是宝贵财富,需要合理监管才能真正保护到公民利益。国家和企业都应该承担起责任,维护个人信息安全和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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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文章忽略了科技进步给信息安全的挑战,现在各种先进的加密技术,可用于合法保障个人信息安全的同时也能满足国家安全需要的特殊情况。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更有效的保护方案而非单方面的例外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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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篇文章触及了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如何在既保证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又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隐私之间寻找平衡点?这是未来社会发展中需要认真思考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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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比较认同作者观点,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有些情况下不得不进行例外处理。但我觉得应该建立一套完善的监督机制,避免信息过度泄露造成公民权益遭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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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篇文章过于笼统,没有提到具体哪些个人信息可以作为“例外”,也没有提及如何界定“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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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需要保护的信息类型应该更加清晰的定义,比如哪些信息是不能泄漏的,哪些情况下是可以泄漏的。这样才能更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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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保护绝对是一个重要的议题,但如果只是停留在口头上,没有实际措施和监管机制,那么这些“例外”就很容易成为侵犯隐私的工具。 需要更加关注实质性的解决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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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这个标题有点敏感,容易让人误解。最好能重新审视一下标题内容,用更客观、中立的方式来表达文章的核心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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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篇文章很有探讨意义,可以引发人们对信息安全与隐私权之间权衡的思考。但我觉得文章缺乏针对性,没有给出具体的解决方案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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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觉得法律法规的制定是保证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根本保障。应该加强相关法律条文的完善和修订,明确区分哪些信息可以作为“例外”,并设立相应的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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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确实很重要,但不能以牺牲个人隐私为代价。需要在保护公民权益和维护社会稳定的之间寻求平衡点,建立科学合理的立法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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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相信科技的发展能够帮助我们有效地保护个人隐私信息,同时又能满足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需求。 我们需要鼓励科技创新,研发更加安全的加密技术和数据治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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