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监理代表签署工程量签证单:发包人主张无效的合理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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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方升公司提交的《藏文化产业创意园项目监理部拟进场人员名单》,冯永贵系监理单位指派的总监代表,双方有争议的工程鉴证单均系冯永贵签署。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
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的规定,冯永贵作为总监代表,又是现场唯一监理,其在工程签证单上的签字,是对本案建设工程现场施工情况的真实反映。因此,其签署的工程签证单能够证明变更、签证项目的实际发生,变更、签证的工作量应当予以认定。
一审判决以签证单上无监理单位签章,隆豪公司不予认可,总监理工程师不知情为由,认定上述签证单是冯永贵超越权限的个人行为,不能作为结算工程款,于事实不符,于法律无据,予以纠正;方升公司提出的变更、签证的工程量应当予以认定的上诉理由成立,予以支持。
重点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九条: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注:已失效,现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
律师建议
监理单位是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代表建设单位进行项目管理的,其权限将取决于建设单位的授权,其监理的内容也将不尽相同。因此,《建筑法》第33条规定:"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发包人应当将其委托的监理所具有的签证权限范围准确及时通知承包人,以避免因监理人员无权签证而带来的造价争议。否则,监理人员签认的工程量建设单位应当予以认可。
当合同约定的造成工期延误的事由发生时,不应消极等待施工条件的恢复及放任损失的扩大,也不能仅仅口头与发包人进行报告或联系,而应积极采取措施,按合同约定就造成工期延误的事由及时向发包人提出书面报告,及时取得申请工期顺延的签证,并及时收集、固定引起工期延误的其它证据。
用户评论
这个观点很有意思!我一直觉得在招标过程中就应该清晰规范地界定工程量的范围,避免后期因为分歧产生纠纷。发包人主张无效的理由确实需要认真探讨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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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监理代表签署签证单很重要,这代表着施工进度和质量都得到了认可,如果发包人主张无效,就应该找到合理的依据和证据来支持自己的立场。希望能看到更详细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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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这个标题好贴切啊!之前听过类似的故事,项目执行过程中,关于工程量的争议搞得大家都非常尴尬,后续解决起来也很费时费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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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实话,发包人主张无效有时候确实是无奈之举。工程验收的时候,很多细节都让人难以抉择,只能说双方都需要加强沟通协商,尽量避免后期的问题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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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合理性分析” really hit the nail on the head. 现实中不少项目因为工程量而引发纠纷,最终影响到整个项目的顺利实施。希望能够给工程师们提供更有针对性的法律干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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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名项目经理,我深有体会! 签署工程量签证单确实是一件很谨慎的事情,需要仔细核对各个项目内容,避免后期主张无效的事件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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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主张无效?这取决于具体的案例和合同条款。我觉得最关键的是双方沟通透明,在合同签订前就明确工程量的界定范围,以降低后续纠纷的发生的概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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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标题很有吸引力!我是从事相关法律服务的工作者,对于总监理代表签署工程量签证单以及发包人主张无效的案例非常熟悉,以后有机会分享一些实际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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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实话,我有点不太理解发包人的主张。签署签证单是双方认可的重要步骤,如果事先沟通不清,后期主张无效就容易让人质疑项目的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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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工程量的界定,总监理代表需要非常谨慎对待。因为这个直接关系到施工进度和最终项目成本,误判可能会造成很大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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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这个分析很有深度,很多时候发包人主张无效背后的原因确实是合同条款的模糊性或沟通不畅,希望看到更多关于具体案例的研究和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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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工程量签证单这件事很重要啊,双方都需要认真对待。如果项目过程中出现争议,需要通过合理的方式调解解决,避免后续更大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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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分析很有帮助,让我对这方面有了更深入的理解! 现在越来越多的项目涉及到复杂的合同条款,双方在签署时一定要细心核查,明确各方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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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监理代表和发包人之间确实需要良好的沟通机制,这样才能确保工程量的准确性和及时性,避免后面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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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这篇文章分析的可圈可点就在于能够从合同、法律等多方面来解释"发包人主张无效"的原因,让人能更加全面地理解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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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总监理代表来说,签署工程量签证单确实是一项重要的责任。需要对每个项目进行认真审查,避免出现纰漏和误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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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觉发包人主张无效的案例太多了,这应该从施工项目的初期阶段就做好沟通,明确各方的职责和风险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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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真的无语了,这种事也太多了!总监理可是负责监督施工质量和进度啊,他们签字不就意味着项目符合规范? 发包人简直不要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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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之前就遇到过类似情况,感觉发包方经常找各种理由来推脱责任。工程量签证单是双方都认同的记录,不应该轻易否定!总而言之,法律法规要严肃执行,维护公平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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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理论上讲,总监理的签字的确有其作用和意义,但实际操作中,也存在着一些不确定因素。比如有些发包方确实会利用合同条款漏洞,来主张总监理签字无效。这需要双方在签约时更加明确沟通协议内容,尽可能避免后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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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真像文章里说的那样,发包人完全不讲正道的话,那总监理就应该及时上诉了!法律的公正性不应该被任何人侵蚀,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和行业形象。(希望总监理部门能重视这个案例,提高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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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监理签字和发包人主张无效之间,肯定存在其他因素没有说清。建议当事双方做好沟通协商,尽量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问题,减少资源浪费和时间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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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说明很多时候合同条款需要更细致的规定,避免出现争议空间。总监理签字的具体职责和范围是不是需要进一步明确?发包人主张无效是否要有相应的证据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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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来也悲哀,项目建设本来就是合作过程,但遇到这种事情就让人很挫败。工程量签证单作为双方共识的结果,不应该轻易被否定,这会严重影响施工效率和资金结算!希望发包人和总监理能坐下来好好谈,找到一个双赢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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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从事建筑行业很多年了,遇到这种事太多次了。有时候发包方为了降低成本,就会想尽办法推脱责任。总监理签字的权威性应该得到加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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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问题出在双方沟通不够,签合同前就应该把工程量签证单的相关规定,都清晰明确地写出来,避免后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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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案例真是考验了法律知识和逻辑思维能力。要清楚认定总监理签字在什么样的情况下有效,在什么样的情况下有效期终止?发包人的主张是否具有合法性?需要多方面因素综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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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觉得,无论是谁都应该遵守合同的规定。如果发包人确实存在违约行为,那么总监理的签字是合理的,也应该得到认可和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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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建议总监理在签署工程量签证单前,一定要仔细核对各种数据,确保万无一失。同时也要做好沟通记录,防范未来出现不可控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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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案例让我意识到,工程项目管理真的很复杂,需要各方密切配合,才能顺利完成。合同条款要精细化设计,总监理工作责任更明确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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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中没有提及具体的法律依据,建议读者在实际面对类似问题时,及时咨询专业的律师或相关部门,寻求有效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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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工程量签证单可能存在一些不合理条款或操作失误,这就需要双方共同努力去修改完善。总监理可以积极参与到这个过程里,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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