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签证相关问题分析——项目变更签证如何具有补充协议的效力?
大家好,今天给各位分享项目签证相关问题分析——项目变更签证如何具有补充协议的效力?的一些知识,其中也会对进行解释,文章篇幅可能偏长,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就马上开始吧!
对于签证文件的法律性质,如变更签证文件,大多数法律界认为,其是签发缔约方和监管单位之间与项目变更相关的文件之一。即有效的变更签证文件相当于签发方与缔约方之间的协议。补充协议。例如,《中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全书词条释义与实务指引》认为:“签证是承包商或其代理人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影响双方权利和义务的责任事件达成的补充协议”。除了变更签证文件外,项目变更的常用文件还包括会议纪要、工作联系表、信件、情况说明、承诺书等。
2. 什么样的签证材料可以具有补充协议的法律效力?
首先,签证形式一般为《工程签证单》。例如《工程签证单》作为补充协议或合同,也应符合合同成立的要求。《民法典》 第490条规定:“当事人以合同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字、盖章、按指印之前,一方当事人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而另一方接受合同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经当事人协议,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一方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履行其主要义务的,对方接受时,合同成立。”因此,合同一般应在《工程签证单》之间订立。双方签字、盖章或指印;如果签证表没有双方签字,但承包商能够证明签证表上的内容已经施工完毕,并且承包商已经认可并接受了工作结果,则签证中涉及的权利和义务也应得到承认。
其次,《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规定:“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非法人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处理事务。非法人组织生效。 “因此,工作人员签署的签证将对承包商产生法律效力。即,如果是合同开发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官方人员,其签署的《工程签证单》应视为民事法律行为合同开发商本身。
三、签证材料可能被视为不具有补充协议效力的几种情况
(一)因非客观原因,项目签证文件改变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
《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第九条规定:“依法不需要招标的建设工程,承包人招标后,与承包人单独签订的施工合同与中标合同的实质内容有偏差的,当事人要求将中标合同作为建设工程结算。工程价款以工程价为基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因招标投标时难以预见的客观情况变化,发包人与承包人另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除外。 “不需招标的项目除外。经过招标的项目需符合《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并受《招标投标法》的约束,特别是《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虽然9号文仅规定了非强制招标项目,按照法律解释重、轻明确的原则,结合《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第一条的规定,也适用于强制招标项目。
该规定并不完全禁止双方对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进行变更。根据该条规定,如果招标时出现难以预见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发包双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通过项目签证对中标合同进行变更。这也保护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落实了合同自由原则。要求。
对于客观原因的界定,《2011年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规定:“建设工程开工后,因设计变更、建设工程规划指标调整等客观原因,发包人与承包人通过补充协议、会议纪要、函件等方式协商。签证及其他形式的谈判记录。工期、工程价格、工程性质的变化,不视为中标合同的实质内容发生变化。 “鉴于客观原因是一个灵活、开放的体系,从系统解释出发,应当以‘相同或相似事项为依据,按照同一原则对待’”,波动较大(异常)因不能归咎于双方原因而造成的人工成本和机移成本的变化,也应构成客观原因。
这里还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修订送审稿)第五十五条规定:“依法需要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披露项目重大变更、合同重大变更等情况。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合同履行信息,包括合同中止和终止、履约接受、价格结算等。“作为一种竞争性、择优录用的合同订立方式,其本质特征之一就是公平竞争。透明度的提高是此次修订增加了加强信息披露、增加招标活动透明度等多项规定,以加强招标后绩效管理。因此,笔者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修订)后正式生效。实施后,即使仅通过项目签证变更中标合同,如果确实构成中标合同重大变更,为避免可能的行政处罚,中标合同也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予以公布。
(2)项目签证文件上只有项目主管签字确认
一方面,由于工程监理人本身不是施工合同当事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也无权减轻或免除承包商的任何责任和义务。合同规定的义务;另一方面,项目监理人并非承包商的工作人员,其签字确认不能构成正式代理。
《建筑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内容和监理权限书面告知受监理施工企业。”因此,项目监理人员在监理过程中签署确认的签证文件涉及工程数量、工期、工程质量等事实。原则上,它们对承包商具有约束力。如果涉及谈判和工程价格变更等经济决策,则原则上对承包商具有约束力。除施工合同对监理人的授权另有规定外,它对该人不具有约束力。笔者认为,承包商应准确、及时告知承包商其委托的监理人的签证权限范围,避免因监理人无权签发签证而引发费用纠纷。
(三)项目签证本身存在内容不明确、程序不规范、责权利不清等缺陷。
目前,项目建设过程中签证内容不明确、程序不规范、责权不明确是造成项目结算不一致、项目成本无法得到有效控制的重要原因。主要体现在:签证签发人仅签字证明收到,但不表示同意。如果承包商没有证据证明签证已经完成,则不能视为有效的项目签证;签证没有数量和价格,只有工作问题。如果双方通过谈判未能达成协议,则只能根据工程合同约定的原则和方法对此事进行专业分析并提出一些推断性意见。
基于此,切实加强建设过程中变更签证的管理十分必要。建议合同双方在合同特别条款中约定有效项目变更签证的认定原则。建设单位应当在合同中明确项目变更签证的审批程序,并明确变更签证的内容。当金额不同时进行批准。若无协议,签证表至少应有雇主代表或其中一名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作为竣工结算或确认工程量的依据;签证表一般应写明签证事由、地点、尺寸、数量、材料、人工、机械班次、价格和签证时间等。
三、承包商办理项目签证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1) 承包商必须及时获得承包商的书面签证确认函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13第9.14.4条规定:“承包工程出现现场签证问题,承包人未经发包人签证确认而施工的,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非发包人同意已获得书面同意。据此,笔者建议,如果承包商给出口头指示,承包商必须提交并将其转换为书面签证。如果雇主的书面通知涉及项目建设,承包商需要向雇主提交完成通知所需的劳动力、材料、机械设备等,并获得雇主的签证确认。在合同工程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施工过程中如发现土石方类型、出现流沙等不符情况,承包商需及时向承包商提交签证确认书,以便承包商及时处理。工程价格可以调整。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场地、材料、设备,或停水、停电等,导致承包商停工的,承包商需及时向发包人提交签证确认函方式来计算索赔费用。如果合同中规定的材料和其他材料的价格因市场变化而发生变化,承包商需要将采购数量和单价提交给承包商以获得承包商的签证确认。
(二)加强施工管理过程中的证据管理,特别是电子数据证据的管理
《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应当根据签证和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其他书面文件予以确认。承包商可以证明承包商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实际工程量可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予以确认。”因此,整个施工管理过程必须留下证据并收集整理。及时取证。同时,应建立严格的文件记录和数据存储、发送和接收制度。施工过程中的重要信息必须分类编号,避免遗漏。
对于电子数据证据的管理,需要特别关注电子数据当事人的身份识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第十四条明确了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讯、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为电子数据证据。在建筑领域案件的司法实践中,当事人提交QQ、微信等聊天记录来证明工程签证相关事实的案件越来越多。但如果当事人无法证明QQ、微信账号为对方所有并使用,则聊天内容无法确认。该记录与案件事实相关,法院不予受理。
(三)关注项目签证文件的有效“发送”和“送达”
另外,如果是信件寄出,建议一般采用EMS寄出,并在EMS表格上注明信件名称。为了进一步证明信件已有效投递,建议定期从快递公司官方网站下载邮件投递相关信息。由快递公司记录并盖章确认。
(4)如果双方对项目签证费用有争议,一般应如何确定?
如当事人对项目签证费用有争议,建议参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13、《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2017)、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等相关文件,按照以下思路处理:
1、签证上只有劳务数量而没有劳务单价的,合同中有劳务单价或计算方法的,按合同计算;合同没有约定的,可根据工程技术要求和合同价格分析计算劳务单价。相应项目的人工单价适当提高计算;参考行业惯例和过往经验数据,可计算出相应项目的人工单价上涨20%左右。
2、签证中仅记载材料、机械数量而无价格的,材料、机械价格按相应工程材料、机械合同约定单价计算;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市场价格计算。
3、如果签证只有总价而没有详细说明,则按照总价计算。
4、签证中项目数不明,或与其他证据证明的实际完成项目数不一致的,应以有证据证明的实际完成项目数计算。
唐涛,女,南方电网物资有限公司专职法律顾问,法律职业资格、企业法律顾问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注册招标人资格、广东省设备监理协会法律专家、广东省工程造价法制改革专项工作组专家成员。
用户评论
这个话题太对了,我之前在项目中遇到过类似的情况,就是变更签证和补充协议之间就存在这样的争论啊!感觉要确定有效性确实需要仔细核查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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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完了这篇分析,对项目签证相关的法律规定有更深的理解了。原来变更签证可以通过补充协议增强效力,这个知识点太宝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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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个人觉得,有时候补充协议真的比单纯的变更签证更保险,毕竟合同条款是主导的嘛。需要提醒大家在项目开展初期就做好规范运作方案,避免后续出现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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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文章分析得很到位,解释清楚了合同中关于补充协议和变更签证的规定,让我受益匪浅!之前遇到类似问题时,确实会产生困惑,现在有了清晰的概念,能更好地应对未来可能出现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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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工作中,项目变更签证的问题的确很常见。补充协议能否替代签证,这个问题关键在于合同条款的具体规定,建议在项目开始前就仔细审查合同,避免后期产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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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变更是常态化情况,对于企业来说及时有效地处理变更问题至关重要!这篇文章确实点出了很多我们实际遇到的难题,希望能够更加重视合同管理和沟通协商,建立健全的项目治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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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观点非常有共鸣!有些项目变更幅度大,仅仅依赖变更签证的效果有限,补充协议的确能更好地保障双方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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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分析很有深度,尤其是对变更签证和补充协议效力的探讨,很有帮助! 提醒大家在项目的整个过程中,要注重合同风险的控制,尤其是在变革方面要提前做好规划和约定。 这样才能有效避免后期产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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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补充协议更可靠,毕竟签订额外协定就更加明确了双方的义务与责任,能更加有效地保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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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内容很实用,让我对项目签证的理解有了新的认识! 真希望项目方和施工方都能更好地沟通配合,避免因变更问题而产生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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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这篇分析就點出來了我的困惑点,在實際操作中確實存在著這樣的问题,建議雙方都要认真阅读合同条款,明确各自权利义务,避免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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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認為只要雙方的意願一致,補充協議與变更签证都是有效的。重要的是要记录好所有变更细节,以便後續追溯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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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协议的效力主要取决于其是否能够满足合同规范的要求,建议大家在签订过程中多咨询专业人士意见,避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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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认同作者观点!项目变更签证的确有时难以独自承担起职责保障,补充协议能有效缓解这个问题! 同时,建议双方加强沟通,确保补充协议内容合理合法,都能接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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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分析得很好,帮助我更加理解了项目签证和补充协议之间的关系。提醒大家,无论选择哪种方式都需要做好记录和文件存档,以备将来发生争议时作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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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这篇文章对于解决项目变更问题很有意义,尤其是强调了沟通的重要性 。 建议双方在签署补充协议之前,充分沟通协商,确保内容明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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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篇分析非常有用的知识点,它帮助我更好地理解了项目签证中的复杂性。我希望更多人能够了解这些信息,以便更有效地进行项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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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分析很到位!我经常遇到工程变更签证的问题,不知道它能否达到补充协议的效果。这篇文章帮我解决了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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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合同变更来说,理解签证的法律效应非常重要。文章解读得很详细,帮助我们更清楚地认识到这个问题的关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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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篇文章真是太实用了!以后遇到类似问题可以参考一下,避免后顾之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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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工程变更签证具备补充协议效力,应该得到承认。毕竟合同是企业共同遵守的信誉保证,而签证也体现了双方对改施工方案的重新确认和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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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情况下,即使工程变更签证签订了,一些项目方也不一定认可其补充协议效力,甚至会导致后续纠纷。所以,在签订签证之前要权衡利弊,确保双方的利益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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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刚经历过一次工程变更审批的麻烦事,幸好找到了这篇博文。原来合同中涉及变更条款还需要明确界定,否则真的容易引发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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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提到的案例很精彩,具体的操作环节和问题分析都很有指导意义。对于从事相关工作的专业人员来说,这篇文章简直是宝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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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工程变更签证的补充协议效力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判断。 并非所有变更情况都需要进行单独补充合同,而是可以根据双方的沟通意愿以及合同中已有条款灵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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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签证和补充协议的区别真的很难理解!这篇博文写的很详细,帮我看清了这个区别,方便我以后更好地进行工程管理。感谢作者的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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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从事建筑相关的行业很久了,一直觉得工程变更签证可以作为补充协议生效的依据。这篇文章对法律依据进行了解释,让我更加坚定了自己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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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觉文章有点理论化,实际操作中很多情况不能完全套用这些规则。希望作者能在以后的文章中结合更多案例分析,让内容更实用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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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篇博文很有深度,对于工程签证和合同补充协议的理解帮助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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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篇文章让我对工程变更签证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建议在文章中增加一些常见问题解答,以便读者更容易掌握关键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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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以前以为工程变更只是单纯的调整方案,没想到还涉及到合同效力的更新问题。看了这篇博文后,才知道事情远比想象要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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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篇文章分析得很全面,但对于一些专业术语的解释可以更清晰些,以便非专业的读者更好地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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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签证和合同补充协议之间的关系确实很微妙,需要仔细辨析。希望文章能提供一些应对常见风险的方法论,让大家在实际工作中更加得心应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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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篇文章虽然很有价值,但对于部分地区特有法律规则的解读似乎不够全面. 希望能添加更多地方特色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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