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高院判例解析:自然人签署的签证单及工程清单不被认可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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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后倪维好安排包庆丰班组对康居4#、5#楼瓦工工程进行施工,包庆丰班组按约对上述工程进行施工。华瑞公司当庭认可该工程劳务系华瑞公司全权委托职工葛粉珍现场组织施工。
4、包庆丰向法院起诉,要求扬建公司、华瑞公司共同偿还其76400元及利息。在诉讼过程中,包庆丰向一审法院提交了毛良付、袁益平等人出具的“签证单”及马爱祥出具的证明,以此证明其主张的工程款系康居4#、5#楼合同外的增项。
5、一审法院以包庆丰出具的“签证单”及证明不能证明包庆丰主张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包庆丰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同样驳回其诉请。包庆丰仍然不服,向江苏省高院申请再审,最后同样被江苏省高院驳回。
观点争执:
包庆丰认为,毛良付、袁益平、马爱祥三位施工员均为华瑞公司驻工地管理人员,其出具的签证单及证明属于华瑞公司的职务行为,华瑞公司依法应当承担签证单项下的工程量付款义务。华瑞公司三位施工人员出具的上述签证单和证明清楚地说明了其完成的工程量,原审法院认为上述签证单和证明不符合形式要件,明显不当。
江苏高院观点:
1、从“签证单”的内容以及包庆丰的当庭陈述来看,其所谓的合同外增项包括康居4#、5#楼的“水泥补水管、脚手架的粘墙点、清理浇筑混凝土”等内容,但上述内容亦属瓦工施工范围,根本无法证明系华瑞公司与倪维好签订合同外的工程。另毛良付、袁益平、马爱祥均非华瑞公司授权的工地代表,该“签证单”及证明不符合签证的形式要件。
包庆丰主张76400元工程款项下的工程系华瑞公司直接向其发包的项目,在华瑞公司不予认可的情形下,包庆丰未能提供其与华瑞公司之间任何形式的书面协议或其他证据予以佐证。
2、包庆丰主张毛良付、袁益平、马爱祥在讼争清单和证明中签字系履行华瑞公司的职务行为,但未能提供任何证据佐证。因此,包庆丰主张毛良付、袁益平、马爱祥在讼争清单和证明中签字的行为属履行华瑞公司的职务行为,亦依据不足。
律师总结:
1、签证作为证明合同外工程量的重要依据,一定要满足合法的形式,否则,大多数施工人所说的“签证单”并不具有签证单的法律效力。完整的签证单应当由发包人、承包人、监理方,三方签字盖章予以确认,同时,签证页还要附上工程联系单、工程量清单以及相应图纸,当然还有相对应的工程价款,这样的签证才具有其效力。
2、无论是签证还是工程量清单或者其他证明,一定要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实践中,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是双方对施工方已完工工程量的确认,因此,施工方在上报工程量时,要争取甲方在上面签字或盖章。由于此类清单对工程结算至关重要,因此,有关人员的签字效力就很关键,一般是要求项目部项目经理签字,有条件的当然是加盖甲方公章是最好了。慎重选择其他人员签字确认,否则还要证明此类人员的身份以及是否有办理此类结算的授权,这很难举证证明。
用户评论
哎,这篇文章看完我感觉真是挺无语的。很多时候我们真的不懂这些法令到底是怎样执行的,签个签证单和工程清单就这样不管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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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社会的确是越来越难了。想要做生意也让人头疼。以前这些协议总觉得随便签就好,没想到背后竟然还有这么多规则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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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实,自然人签署的协议在很多情况下都没有法律效力这一点,我一直有意识地去了解。之前我参与过一些小型项目招标的时候,我也尽量找的是企业来签订合同,避免出现类似问题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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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真是个时代的难题啊,越来越多的项目需要自然人签署协议,但是却缺乏相应的法律保障!希望相关部门能够推出更清晰的规定,才能维护各方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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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篇判例解析真是一目了然,之前我还在想,为什么我的朋友开的小公司会因为合同问题遭遇麻烦,原来是这个原因啊!太 enlightening 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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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来以后需要好好学习一下法律知识了,不然签个合同都不知道自己是不是在玩火上添油!希望未来能出现更多完善的条款和规定保障大家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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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实话,对于某些行业来说,自然人之间的合作也很多时候无法避免呀。这样一来岂不是寸步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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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最近也在处理类似的情况,这篇文章正好给了我一些启发!看来以后要特别注意与企业合作签署协议的时候,尽量找专业的律师帮忙审核合同条款,才能避免不必要的风险和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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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啊,很多时候我们都依赖于口头承诺,却忽视了书面协议的重要性。这篇文章真是敲打醒我了!以后我要特别注意签订任何类型的书面文件的时候一定要仔细核实内容,尤其是在涉及到重大利益的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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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的确很棘手,我觉得不仅仅是自然人签署的问题,很多地方的法规都需要进一步完善才能更好地保护当事人权益。希望法院能够制定更多清晰的案例解读,让人民群众更好地了解法条精神,避免出现类似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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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总是觉得这些法律法规太遥远了,没想到现在都直接影响到我的日常生活!看来以后学习一些相关知识还是很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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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判例案例说明了什么?它表明了我们社会对司法公正的期待越来越高吧!希望法院能够继续致力于维护公平正义,为民众提供更完善的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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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这篇判例解析做得很好,语言简明易懂,而且重点突出。对于一些不懂法律条款的人来说,是很有帮助的参考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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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啊,很多时候我们都在日常生活中签署各种各样的协议,却没有认真了解这些条款的含义。希望以后大家都能重视这份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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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篇文章真是太现实了,我之前就在想问题是不是来自于一些法律条款的不明确之处 。 现在看来确实需要仔细了解相关规定才能避免潜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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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个人认为,这篇文章所展现的关键不仅在于自然人签署的签证单不被认可的原因,更重要的是它提醒我们提高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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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感觉这种判例越来越频繁出现,说明社会的发展需要更多的规范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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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这篇文章真是太让我震惊了!我一直以为只要是自然人签名的签证单或工程清单就是生效的,没想到还有这样的说法!看来以后在工作中一定要格外注意,不能轻易相信别人的手迹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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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我曾经遇到过,当时也是因为这份工程清单没有经过公司法人授权,导致后续出现了纠纷。后来才知道,自然人签名的某些文件确实有法律效力限制,真是需要注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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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说的很清楚,自然人签署的签证单或者工程清单在一些情况下可能无法被认可。这提醒我们要重视合同签订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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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曾经参与过一个项目,当时签署了自然人的工程清单,后来因为某些问题需要再次审查的时候才发现这个清单并不能作为有效文件。真是教训深刻啊,以后一定要注意哪些文书需要由公司法人或者授权代理人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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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直觉得法律法规应该更简单易懂一些,像这种条款对于普通人来说很难理解。要是能提供更多通俗易懂的解读和案例分析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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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条约确实值得注意,对于我来说,以后在签订任何相关文件时都应该先仔细核实相关的法律规定,避免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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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高院真是维护了公正的行为,自然人签署的文件需要经过严格审核,才能保证其合法有效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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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这篇文章的逻辑非常清晰,对于我们来说是一份很好的参考材料。以后在与公司合作的时候,一定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避免因为对法律不懂而造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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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理解这是为了维护法制秩序,但有时候一些紧急情况确实需要快速执行,如果严格按照规定操作会造成很大的困扰。希望相关部门能考虑提供更加灵活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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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觉这篇文章说的比较片面,并没有给出具体的案例分析,对于普通人来说,还是缺乏实用性。希望能有更详细解读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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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作为公司员工,以前只关注于完成工作任务,现在发现一些文件签署的问题也需要关注起来。谢谢这个帖子让我提高了法律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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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文件确实需要经过公司法人签署,这是维护企业利益的重要手段,但也有的时候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处理。希望能够取得更合理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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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问一下,如果自然人签署的文件,后来得到了公司法人的认可,那么这种情况下这个文件还能不能被认可呢? 期待更多相关的知识点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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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一些小型企业来说,缺少专业人士帮助,难以完全理解和执行这些法律规定。希望相关部门可以提供更加针对性的指导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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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判例很有启发性,提醒我们要重视合同签订的重要性,特别是那些涉及较多经济利益的项目,一定要认真审阅条款,避免纠纷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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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这种做法还是有些弊端。对于一些紧急情况下,如果严格按照规定操作会造成很大的损失。希望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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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篇博文让我对自然人签署文件法律效力的认知有了更清晰的理解,非常实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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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作者分享这个有价值的判例分析,帮助我们更加了解法律相关知识,避免 future 出错的情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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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希望以后能看到更多关于民法相关的博文,深入探讨那些生活中容易碰到的法律问题,方便我们更好地理解和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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